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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惡…我本來不想用這招的!淺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改定

一位大明星的猝逝

年節過後,許多人最感驚訝的莫過於大S的猝逝,在感傷之餘,因為她前夫與前婆婆曾經做過很多荒謬的事情,導致大家對他們的印象極差,也開始思考,大S的一雙兒女之後到底該由誰照顧、能不能由小S或S媽來照顧?

Hello, better is better, not good

當父母離婚了,子女也還是父母兩方的子女,因此即便離婚時約定由一方單獨監護,當一方過世之後,他方就會是子女的當然監護人,這也因此造成了過世一方家屬的不理解,他們一定會想著「這孩子在我家過得好好的,沒道理突然就要被接走吧!」、「我們怎麼會知道對方會怎麼對孩子!」,當家屬想要取得子女的監護權時,就會開始向法院說明大家對子女有多好、照顧支持系統有多完善、子女也想要待在家屬身邊等等,但是比對方好,對法院而言就足夠了嗎?

這不禁讓我想起脫口秀藝人想要取代另一位藝人、爭取主持棒時,總會說自己better than Brixn,但即便better,可能也還是not good,而關於改定監護權這件事情,法條的設計與法院的見解也是這樣的。

可惡 我本來不想用這招的

法條規定當監護人不適任的時候才能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,所以重點反而落在了證明「對方不適任」這件事情上。因此,即便家屬不情不願(?),為了讓子女留在自己身邊,他們總歸還是要跟對方說「我本來不想用這招的、我本來不想在法庭上說你是個爛人。」。

除了對方有暴力傾向等顯然可見的不適合因素外,還有幾個值得討論的項目:

  1. 對方是否居住在海外?探視子女的頻率高不高?對子女的態度如何?
  2. 對方有沒有付扶養費?
  3. 如果對方沒有探視子女,沒有探視的理由為何?
  4. 對方的工作為何?如果很忙,有沒有人可以幫忙照顧?照顧的環境怎麼樣?

以其中兩項為例,離婚後就居住於海外,小孩成長的過程中也沒來看過幾次,平常也不付扶養費,綜合這些因素,事實上就會被認為不適合擔任監護人,而符合改定監護人的條件。[1]

關鍵字

  1. 監護權改定
  2. 不適任
  3. 民法第 1106-1
  4. 監護人過世

 

[1]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11 號 民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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